2012年6月22日19时30分左右,魏某驾驶车号为皖A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郎溪路西侧由北向南正常行驶时,被告崔某驾驶车号为皖Axxxxx出租车从郎溪路西侧半幅路面由南向北逆向、斜穿郎溪路过程中撞上了原告车辆,致使原告受伤昏迷、皖Axxxxx车侧翻受损。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瑶海大队对现场进行勘察后,认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查清。
魏某受伤当晚被送至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。经查,皖Axxxxx出租车的实际车主为李某,并将该车挂靠在被告安徽xx出租汽车有限公司;该车于20xx年xx月xx日在xx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,保险期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,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。
事故发生后,原、被告之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。因此,魏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案情分析:
审判结果:
法律依据: